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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白色小型汽车(车牌号:冀T*****)行驶至邢德公路吴庄村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故城县饶阳店镇卫生院进行血液采集。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查获时没有抗拒检查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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