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凉州区由西向东行驶至古浪街惠民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薛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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