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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3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青岛市黄岛区人,身份证号码:370284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龙泉**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单元2104户。个体。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查获。民警发现薛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5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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