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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园**楼**。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30日0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7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与凤城一路十字向北150米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其控制,后带去本市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39.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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