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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蔡双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前进村委蔡家村19号,现住南宁市青某某仙葫大道中57号江滨别墅区六路4-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双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蔡双军饮酒后驾驶桂A5Z007号小型轿从南宁市青某某厢竹海鲜市场出发,沿厢竹大道辅道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厢竹大道清厢快速路闸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双军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双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双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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