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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33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从兰州市城关区大润发十字出发行驶至南山路东段加气站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样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36.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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