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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6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3********,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号,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街**号家里吃饭喝酒。9月30日0时许,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琼A1****小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博爱南路东门市场旁的一家夜宵摊吃夜宵喝啤酒。同日1时许,吃夜宵喝酒完后,蔡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1***小车回家,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博爱北路水巷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依法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7.2mg/l00ml。接着民警依法将蔡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蔡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10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蔡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焦名源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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