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3********,汉族,专科文化,广西南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住南宁市兴宁区**路**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L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南宁市青某某佛子岭路、东葛路延长线、厢竹大道辅道,至南宁市青某某厢竹大道清厢快速路匝道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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