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镇**村二区287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路**小区门口**烧烤吃饭时喝了二两半白酒,然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书店路口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蔡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对蔡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蔡二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