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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牌号湘******)沿益阳市区康雅路(老桃益线)由姚家湾往康雅医院方向行驶,行至康雅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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