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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6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6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花园**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MY****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区**街道**路与***路交汇处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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