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73********,汉族,已婚,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现住万宁市**镇**居委会**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人保)。2020年6月24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琼C8****号牌小型轿车,在万宁市万州大道大茂高速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11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林燕
书 记 员:熊彬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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