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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凉州区**巷中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36.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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