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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825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村,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村,**职工。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1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驾驶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镇***新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敦煌市**路0KM+3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蔡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9.5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蔡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99.56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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