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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2********,朝鲜族,大学本科文化,集安市财政局**,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委**组,住集安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吉E****2小型轿车,由市体育馆前沿**路、**街行驶至**小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0.4/100ml。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证据情况如下:
1.物证:蔡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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