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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0时48分许, 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客车(车架:粤DN****)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铁路跨线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截查。

经检验鉴定,蔡某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17.1mg/100ml。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酒精含量低、未发生事故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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