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1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鲁******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德商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293KM+426M处时,因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判断失误,遇老年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与由东往西步行横过道路的孔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孔某死亡。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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