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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1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7 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7日4时30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湖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内时,某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前部与南湖隧道墙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墙体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宁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勘察认定,某某某附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日抽取某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量检验浓度是138.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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