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蒲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蒲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自己有能力解决他人刑事案件不受处罚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以给被害人刘某帮忙处理其叔叔刘某酒驾案件需花钱为由,骗取刘某现金10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害人刘某退还现金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蒲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已将骗取的财物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蒲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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