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金湾区**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道**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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