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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酒后驾驶甘K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南桥路出发前往武都区桥南,途经桥南妇产医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蒲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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