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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041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蒲某某在西区清香坪星瑞M3迪吧饮酒。9月30日凌晨,蒲某某驾驶川******小轿车搭乘叶某某沿星瑞“天下粮仓”酒楼外道路,经瑞云农贸市场往大水井方向行驶。1时17分许,当车行至瑞云农贸市场路口时,例行检查的执勤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蒲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因蒲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2020年9月30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蒲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蒲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0.2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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