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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该县**乡**村**庄**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0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64***的小型普通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行驶至**大桥桥北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9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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