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65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驾驶贵A****Y号小型轿车沿本区吉林路行驶,当行驶到花溪区平桥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贵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后,蒙某某的朋友在现场处理事故,公安民警处警后电话通知蒙某某到案,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检测,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5mg/100ml。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