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扬中市**单位职工,住扬中市**镇**村**小区**号。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饮酒后持C1E证驾驶苏L6****轿车,沿扬中市春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心变电所环岛南侧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2021年1月26日,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1份;5.扬中市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监控截图1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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