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农民,住大庆市**县**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6月份至8月份,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先后四次在安达市七才泡下挂子盗窃鲫鱼,每次盗窃完鱼后都在凌晨让收鱼的人到大庆市肇州县榆树乡卫星种畜场卖掉。2019年6月份蒋某某下挂子在安达市七才泡盗窃了40斤鲫鱼,这40斤鲫鱼被蒋某某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大庆市杏树岗镇民吉村1期大棚收鱼的王某某,从中获利80多元钱;2019年6月份蒋某某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安达市七才泡盗窃10斤鲫鱼,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安达市昌德镇三广村刘三精屯收鱼的高某某,从中获利20余元钱;2019年6月份的时候蒋某某再次下挂子在安达市七才泡盗窃了6斤鲫鱼,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卖给了高某某,从中获利10余元钱;2019年8月蒋某某再次下挂子从安达市七才泡盗窃了30斤鲫鱼,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卖给了高某某,从中获利60余元钱,蒋某某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四次共计盗窃86斤鲫鱼,经价格鉴定86斤鲫鱼的市场价格为627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达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壹份。
本院认为, 蒋某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七才泡鲫鱼,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王利民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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