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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党员,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号,现住址深圳市光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赣E****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玉塘街道玉昌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当日22时49分许,执勤民警将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92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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