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派出所,现住址: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03月19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在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聚贤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蒋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93.343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蒋某某被现场查获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查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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