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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8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新洲路朋友家吃饭,期间饮酒。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赣******轿车从本市西湖区利民家苑出发,当行驶至抚生路旺中旺超市门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蒋某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后民警将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9.57mg/l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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