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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号,住南宁市武某区**镇**门**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桂B****5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武某区武华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武华大道高速路口路段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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