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叶县**乡*庄**庄*组,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号楼*楼***室租赁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豫*****轿车,行驶至平顶山市**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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