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5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 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0日0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8N****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环城南路教育局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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