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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性别: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8********汉族高中文化木工,非共产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长沙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双龙区**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其在家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6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次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可能判处的刑罚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为由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3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4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朋友王某某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神奇学院附近吃饭喝酒。饭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EC****的小轿车从神奇学院经朝纲路往云关食品工业园公租房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朝纲路食品工业园公租房附近时与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GA****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对方报警后,民警到场将其带走并送至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1.4mg/100ml本案案发后,蒋某某已经赔偿了事故受害方24035元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是初犯,在案发后积极对事故受害方作出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第23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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