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从大祥区东湖雅韵小区出发在行驶至大祥区敏州路线管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4mg/100ml。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无酒驾和无犯罪前科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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