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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乡**庄**号,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儿童游乐园宿舍。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1月3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琼海市**法人代表王某某开始合作经营儿童游乐园项目,由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具体负责对儿童游乐园项目进行管理经营。2017年10月底的某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了驯养更多动物吸引游客,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文昌市野生动物救助点的刘某某借了一只公猴,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驾驶车牌号码为琼AK****的面包车将该只公猴从文昌市野生动物救助点运输至琼海市**儿童游乐园,后将公猴放至儿童游乐园与苏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的两只母猴一起饲养,公猴与两只母猴生了三只小猴(其中一只小猴死亡)。2019年7月22日,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儿童游乐园查获五只猴子,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当场传唤到案。经鉴定:五只猴子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食蟹猴,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五只猴子价值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德喜

                             检察官助理:阳  进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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