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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城区**公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组)。2019年8月8日因本案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0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哈尔滨西站候车室鄂尔多斯专卖店内,趁店员王某某接待其他顾客不备之机,将店内挂在展架上的鄂尔多斯牌圆领抽条半袖女套衫(价值人民币1,690元)盗走。2019年8月7日董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家中被哈尔滨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的衣物。现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侦破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平面图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记录董某某盗窃过程、逃跑路线的光盘2张。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董某某盗窃后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并且董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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