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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范董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南区黄各庄镇一底商门前时,与顺行骑电动二轮车的杜铭某某尾撞,造成车辆受损、杜某某及乘车人赵某某受伤,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7.66mg/100ml,系醉酒。
事故发生后董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20年10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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