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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白色“吉利”牌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南区一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经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110.77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徐某某证言;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唐山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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