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58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其丈夫在本市闵行区**路、**路路口设摊卖菜时,为阻止古美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没收其电子秤等物品,拉扯在场联合执法的民警陈某某,造成现场数十名群众围观、道路交通阻塞。
嗣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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