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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6****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和政县**镇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住康乐县********号,2020年8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大乘牌”小型轿车沿临洮县校场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洮县校场西路200米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1.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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