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和政县**镇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住康乐县**镇**村**铺**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大乘牌”小型轿车沿临洮县校场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洮县校场西路200米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1.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