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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30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小区,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翟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兴路北2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6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81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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