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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董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华北大街华林国际门口处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行驶路线较短,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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