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乡**村**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15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正南线49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2.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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