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甘J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定西市安定区**家属院出发,沿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行驶至高速公路定西北收费站入口时,被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定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犯罪前科,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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