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5********,满族,专科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镇**组**号,住天津市南开区**园**里**号楼**门**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00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P****9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南开区芥园西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宜君西里小区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执勤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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