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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决定拘留,因病无法羁押,于2020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和朋友饮用啤酒后驾驶甘E*****小型汽车从上亿广场向西行至**路郊区交警大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从董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42.63mg/100ml。
认定书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董某某的供述、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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