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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丹阿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丹阿线360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采血,经检测,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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