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居民身份号码37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莒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路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董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4mg/100ml。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1.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等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