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3.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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