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3.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