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面包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大河镇纸房头村村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董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其认罪认罚,虽经过西三环,但时间较短,且家中情况紧急,事出有因,乙醇含量刚刚超过80mg/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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